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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29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规范我校学生活动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重视并加强学生活动的开展,使之更好地为培养优秀人才、建设优良校风和和谐校园氛围服务,使学生活动沿着文明、健康、奋发、向上的轨道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有关部门、学生组织、学生个人举办的各种主要由学生参加的活动和集会(包括涉外学生活动、讲座及报告、各种竞赛、培训班、学习班、文艺演出、校园文化节日和其他在校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四条 学生活动以“提高学生政治理论水平和辨别是非能力;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能力,激励学生成长成才;活跃课余文化生活,提高艺术品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显著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活动的内容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引导学生积极拓展综合素质,完善人格,努力成才,提高学生文明程度、道德水准和构建民主和谐校园”为主题,禁止以学生活动的名义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声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禁止借开展学生活动之机从事帮派、非法宗教、迷信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六条 我校学生活动可由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校部)、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举办。各种学生活动均要履行审(报)批程序。

(一)单位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演讲,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为学生作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演讲、宣讲,要报经校主管领导批准;邀请校外大型文艺团体来我校演出或举办全校性学生文化节等大型活动应由校学生处批准,报团委备案;举办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及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国家级研究部门专家、学者做报告的,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举办。

(二)学生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学生活动实行校、二级学校(部)两级管理,全校性、跨二级学校(部)学生活动的主管部门为校团委;二级学校(部)内学生活动主管部门为二级学校(部)团总支;学生组织在校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活动或集会,应经校团委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学生个人举办活动须由二级学校(部)管理主任批准,报二级学校(部)团总支备案,学生个人不得组织全校性学生活动。

第七条 组织500人以上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组织者应自组织活动或集会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

(二)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

(三)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若组织者为学生组织,还须提供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学生社团由其指导单位,校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由其秘书长,学校学生组织和个人由校团委(总支),课程班由授课教师,校广播站由校团委出具)。

第八条 在校内举行的各种学生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凡利用学习时间开展各种类型的学生活动,须征得学生处、教务处同意后,方能举行。

第九条 涉及宗教、民族、外事等问题的学生活动,组织者须报请校团委、学生处、综合办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涉及宗教、民族、外事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因举办学生活动需借用活动场所、物资者,须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对已经批准并能提供有效申请证明的活动,不得收取场地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管理职能部门、二级学校部、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学生活动,并予以经费上的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