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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29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提升我校学生社团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能力,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学生社团(又称学生团体)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群众组织。学生社团分为综合性社团和专业社团。综合性社团学生专业社团是与学生所学专业密切相关,旨在培养和激发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群团组织,是服务学生职业素质培养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营造和谐校园氛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动员方式,是以二级学校(部)、年级、班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四条 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团委具体负责,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在团委授权之下,负责我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和必要的指导;总务、后勤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及与二级学校部专业相关的各种学生社团,鼓励和帮助广大同学积极参与各种社团活动,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专业素养、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推动学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六条 学生综合类社团成立应按照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社会实践类、公益服务类、兴趣爱好类五个门类进行申报;学生专业社团成立应以二级学校部专业和学生特点为依托,能够充分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综合类社团归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管理;专业社团归二级学校部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会员以二级学校内成员为主,可以适当吸收其他二级学校部学生。成立社团要经过二级学校党总支书记或二级学校部主任的审批,应接受二级学校书记和主任的指导。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1名或1名以上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筹备组领取并填写《河南经贸职业学校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学生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审查并报请主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四)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应依照社团宗旨、性质及工作需要成立相应部室,成立之前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批。学生社团组成人员具体情况应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依据学生社团章程从本社团中产生,并报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同意,由校团委认可。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留(降)级学生;

(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指导单位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情况者。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名称应体现社团宗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我校校名。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职务,并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学生专业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为我校在职教职工,聘请非我校教职工的学生专业社团要专门提出申请,带批复同意后方可聘任。接受聘任的社团指导老师要具备指导社团开展工作的能力,在社团相关知识和业务方面有一定的专长和研究,各专业社团指导老师要如实填写《学生社团辅导老师登记表》,并认真履行辅导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学生团体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依照《河南经贸职业学校学生活动管理办法》执行。活动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要以服务学生职业素养提升为目标,以丰富校园文化内涵、提升校园文化层次为己任,不断扩大服务学生成长影响力。

第十五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应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应事先征得学生团体联合会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涉及宗教、民族、外事的活动,应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应在三天前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讲座、报告会经批准后方可举行,会场秩序由学生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二)办班的学生社团需在两周前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学生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应在五天前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应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学生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学生社团刊印刊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校团委批准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应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印制。

(四)学生社团刊物所登文章,作者或编者文责自负。

(五)学生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应经校团委或指导单位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刊印的刊物,每期应送五份交校团委存档。学生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严禁编印。

(七)学生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应经校团委同意,按照《新闻出版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联合会负责人由校学生会有关人员担任。学生团体联合会依据校团委的授权,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学生团体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学生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应到学生团体联合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学生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报校团委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学生社团名义所进行的活动视为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校团委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可参加学校各类学生干部的评选与表彰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或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组织机构瘫痪,财务管理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的行为;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违反规定,对该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报经学校按照《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因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学生社团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以学校拨付为主,自行筹集和会员会费为辅。学生专业社团不得收取学生会员会费。学校拨付的学生社团运行费用中,80%用于专业社团运行,20%用于综合类社团运行。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运行费用采用服务项目申报制度,各学生社团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提交专业社团服务项目建设申报书,由所在二级学校部签署意见后交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审批后汇总上报主管校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学生团体经费应由专人保管,钱帐分离,学生团体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每项费用支出至少3人签字,每学期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布财务收支使用状况。学生团体联合会将根据举报或者不定期对各学生团体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应向校团委报告并向本学生团体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年运行费支出用途中,辅导教师课时补贴费用原则上应不超过年运行总费用的30%,其余运行费用需要正式财务票据凭票报销。

第三十六条 辅导教师课时补贴费用以学期为单位,由校团委统一统计、申报、制表、发放;其余运行费用报销时,应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要求粘贴票据,填写报销单据审批表,经办人由各社团指导老师签字,部门审批意见由校团委书记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意见由主管学校领导签字。

第三十七条 实际支出金额不得超出年运行费批复数额。校团委每年底汇总公示社团服务运行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学生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形成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将修改意见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核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学生社团提交的章程修改意见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应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日内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核,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自行解散的书面申请: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学生社团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合并或分立的。

对于理由充分的自行解散申请报告,学生团体联合会原则上应予以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社团获得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开展的活动仍未开展或未完全开展的;

(二)对学生团体联合会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推拖的;

(三)自行解散的理由不充分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会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学生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能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或被强制解散者;

(三)社团合并或分立的;

(四)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经贸职业学校校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河南经贸职业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